財稅[2016]16號文明確城市公共交通優惠政策
為支持公共交通發展,在《關于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13]20號)執行到期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發布了《關于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6號),對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進行了重新規定。
新政策將原財稅[2013]20號文中對于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擴展至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并對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范圍進行了正列舉: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城快速軌道系統的車站、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以及線路用地,但不包括旅游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用地和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護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依規定批準建設的,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系統、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城快速軌道系統,不包括旅游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
四、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單位,須持相關文件及用地情況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五、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